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六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某综合管廊项目时,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天鹅路与瑞祥大街交叉口附近进行道路挖掘作业时,毁损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沧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市开发区建设某项目时,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标准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案
衡水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某小区设置的燃气调压箱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接地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深州市某五金磨具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河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新华南路与丰仓街交叉口附近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并破坏城市绿地315.9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23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4045.45元的行政处罚。
七、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石家庄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辛集市通武线与位伯工业路交叉口附近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从事顶进施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