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310-3100115
协会动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五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
时间:2024-06-07 09:04:01 点击: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五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隆化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昌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园区建设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保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房地产项目有13栋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每栋楼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90000元。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案

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保定市西二环与某路交口施工过程中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水外溢,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一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施工塔吊未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案

河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国市某房地产项目A区17#楼施工塔吊未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房地产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邢台某燃气有限公司隆尧分公司在隆尧县固城镇东王村富山巷30号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的规定,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某房地产项目施工现场内土石方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