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通知规定,全省各类土地征收补偿执行统一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2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占80%,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制定,省政府委托各市政府批准执行。
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以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