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市发改委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主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为一级0.40元/月/平方米、二级0.60元/月/平方米、三级0.90元/月/平方米、四级1.20元/月/平方米、五级1.60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费为12 层以上 0.30 元/月/平方米, 12 层(含12 层)以下 0.35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邯郸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邯房字【2023】38号)。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业主依法同意,协商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一级基准价的80%。各住宅区在执行基准价标准时,实际收费标准可根据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依照基准价上下浮动10%(达不到一级收费标准的除外)。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最长预收时限不超过一年。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暂定两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主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