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现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9月11日,市政府印发了《邯郸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该《办法》是在2019年5月我市修订印发的《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与原《办法》比较,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一是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各商业银行负责配合协作。二是明确监管银行的确定方式,市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同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每两年监管银行名录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一次。三是明确了监管资金使用模式,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累计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超过监管额度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直接提取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节点申请拨付使用。四是明确保函使用条件,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开发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五是明确各方主体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办法》加入了购房人、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等法律责任,确保有法可依、有规可依。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5月31日印发的《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邯政办规〔2019〕6号)同时废止。
此外,《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正在房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