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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央行、银监会发布“金融16条”,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时间:2022-11-15 09:19:17 点击:

11月11日 ,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六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内容涉及“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积极配合做好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等六大方面内容。从文件的具体内容看,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对房地产行业尤为重要:

一、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通知》强调,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

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

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财务总体健康、面临短期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

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

二、“专项借款+配套融资支持”体系框架更加健全

《通知》要求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贷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

此次政策在既有专项借款基础上,提出了“配套融资支持”这一措施。即: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三、鼓励资管公司发挥更大作用

《通知》提出,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挥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共同协商风险化解模式,推动加快资产处置。

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

四、延期还贷顾虑减轻

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

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置相关征信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

五、部分金融管理政策面临阶段性调整

《通知》指出,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关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的适用于主要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推动房地产风险市场化出清。

六、住房租赁再获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住房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银行发放贷款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贷款相关政策。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