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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省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七批12起典型违法案件
时间:2022-08-05 08:46:52 点击: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七批12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肢解发包案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将土方、桩基、护坡工程违法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3460.05元的行政处罚。

  二、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耿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耿某某在河北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0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3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董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承重结构案

  张家口市桥西区某小区居民董某在对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承重墙,虽已恢复拆除部分,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违章操作、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案

  唐山市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加气站违章操作、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9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的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24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共计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罚款共计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马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冯某某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某购物中心南墙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一块大型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第二款“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廊坊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广阳区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施工现场土方作业无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案

  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香河县施工建设的某工程,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95553.98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殷某某作出罚款5255.46元的行政处罚。

  八、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任丘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施工现场部分裸露地面未采取覆盖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运输生活垃圾案

  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9辆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在涿州市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案

  河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深州市某地下车库建设项目,存在违规拆除后浇带模架支撑系统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3851.6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张某某作出罚款692.58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岳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绿化树木案

  宁晋县居民岳某某,在宁晋县天宝街未经批准擅自砍伐1棵直径30cm的法桐树,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3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在原位置补植直径不低于30cm的法桐树1棵且保证成活,并对其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定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