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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
时间:2022-06-13 10:08:20 点击:

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施行。现就《实施办法》修正背景和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和发展,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为加强人防建设,1996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并于2009年进行修正。我省于1998年制定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进行过四次修正,同时制定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为我省人防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施办法》中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标准逐渐与现在的形势不相适应,行政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亟需进行修改完善。考虑《实施办法》基本适应《人防法》的贯彻落实要求,修改内容较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用修正的方式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论述为遵循,以统筹推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融合发展为目的,站在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战略层面去研究和把握,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中央和我省相关文件,重点围绕落实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改革要求,对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易地建设条件等进行了修改和授权,对部分内容和表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力求科学、合理、可操作。

三、起草过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确定的一类立法项目。在起草、修改过程中,省政府对《实施办法(草案)》制定工作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组织省人防办、省司法厅在石家庄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省司法厅牵头征求了相关省直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征询了北京市、天津市司法局的意见。省人防办先后两次委托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进行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并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征询了28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98.6%的企业表示赞同。在认真听取、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于2022年5月11日经省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长签署议案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四、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实施办法》修正涉及条目15条,修正后条目数量由34条减少为33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可以不修建,但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目前我省人防工程建设正逐步由重数量向重质量、重效益转变,而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较大的大体量工程不断增多,将“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作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标准已与现在形势不相适应。一是不能有效解决人防工程布局不够合理、功能结构不够协调等问题;二是可能造成部分适宜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因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未配建的情况;三是造成部分按规定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较小而不经济、不合理的情况。本次修正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将“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修改为“小于省有关规定的”,并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易地建设条件及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今后我省人防立法打下基础(原《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二)对行政主体进行了调整。按照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的职能正逐步由人防部门划转到行政审批部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行政许可转为了备案事项。因此将相关内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调整为“有审批权的部门”,并删去了“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的规定(原《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进行了强调。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门,人民防空的各项建设是国家战略防御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防御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年来发生的局部战争来看,防空地下室始终是普通民众战时避险的重要选择。此次修正对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补充强调,要求平时使用人要服从调配使用和管理,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当无条件停止使用,保证普通民众能够快速有效地使用防空地下室进行躲避,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此外,草案还根据机构改革、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规划名称等进行了统一修改,与国家、我省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原《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根据高技术条件下防空袭斗争形势,提出人民防空工作应“与信息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性要求(原《实施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我省具体实践经验,进一步修改、明确了“重要经济目标”的概念和范围(原《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此次《实施办法》的修正,符合国家政策精神,符合河北现实需要,对于合理配置地下空间资源、完善人民防空体系、促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必要的现实意义,标志着我省人防建设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同时也为下一步制定、完善我省相关规范打下了坚实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