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实施本市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保障改善民生,我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出台了《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
《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作为我市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解决体制、机制、政策等问题,为城市更新指明实施路径,提供政策支撑和组织保障。
二、城市更新主要方式
(一)保护更新。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实施功能优化、业态提升,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优化改造。维持现状格局基本不变,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或以整治改建为主实施改建加建,可以有保护修缮建筑和少量拆除重建建筑;对建筑所在区域进行各种设施配套建设等活动,提升建筑价值,改善区域环境。
(三)拆除重建。对建筑结构差、安全标准低等不具有保留价值的非保护性建筑拆除重建。重建项目经充分论证后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允许建筑高度适度提高。
三、城市更新项目的运作机制
按照“市政府组织领导、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的机制对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实施,由责任主体负责更新单元划定及报批程序。
(一)责任主体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调查、评估;
(二)责任主体确定更新单元;
(三)责任主体编制意向性实施方案;
(四)责任主体上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意向性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五)责任主体根据评审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六)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七)实施城市更新。
四、城市更新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二)城中村改造工程;
(三)老旧厂房改造提升工程;
(四)城市功能完善工程;
(五)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补短板工程;
(六)城市风貌塑造和历史文化保护工程;
(七)城市安全韧性建设工程。
五、城市更新资金来源
(一)财政资金;(二)金融机构资金;(三)市场主体投资;(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五)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六、城市更新项目扶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涉及列入城市更新项目改变规划条件、带方案出让零星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过渡期、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等方面。
(二)规划支持政策。涉及容积率不同地块平衡,用途兼容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鼓励地上地下主体开发建设;鼓励老旧厂区转型升级等。
(三)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动产登记方式,以及保留房屋的首次登记。
(四)征收安置支持政策。涉及按区平衡原则拓展安置形式,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补偿方式。
(五)行政审批支持政策。绿色通道,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六)税费支持政策。市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文件链接: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