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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省住建厅:关于2022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时间:2022-05-05 09:10:47 点击:


关于2022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2年第四批11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肢解发包工程案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石家庄市东北二环交口附近开发的某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4277.65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张家口某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桥西区稍道沟村建设的某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97490.58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郅某某作出罚款4874.5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案

  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永兴东路南侧建设的某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在整改期间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徐某某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徐某某在定州市李亲顾镇某酒楼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夜间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案

  献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夜间对沧州市蔡御街某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57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某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第二款第(五)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平乡县某塑胶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唐山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仁泰道与唐胥路交叉口附近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3条第二款“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案

  保定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莲池区未经审批砍伐树木20棵,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3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案

  河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东风东路违规将施工泥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造成污水外溢,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常某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案

  常某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老厂子村向污水管网中排放餐厨废弃油污,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与排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三)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