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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省住建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12-14 09:24:13 点击: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省自贸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管委会、正定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住建部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鉴于新《规定》实施尚需一段时间,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住建部有关通知要求,现就做好过渡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新《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办理方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二级资质条件,由企业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端口线上提交材料进行申请。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住建厅出具相应证明,企业可下载相关电子证照,并凭此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30日止。在新《规定》实施后,对已开具证明的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三、办理条件

  申请开具证明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二)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四、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证明时,需通过线上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上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

  (四)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