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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08 11:01:30 点击: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有效解决危险房屋安全隐患问题,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把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积极落实解危措施,分类、分批完成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二、整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措并举、分类实施”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妥善安置、统筹推进”的原则;

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

三、整治范围

中心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已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住宅)和相邻的且符合成片改造的建筑物全部列入整治范围。

四、重点任务

(一)摸底清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已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逐栋(排)逐户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一栋(排)一档、一户一表”原则,厘清危险房屋的权属、用地性质、现状,查明房屋使用权人的家庭人员情况等,按性质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拉出清单,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二)制定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总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片区发展、重大工程建设、居民意愿等因素,编制D级危险房屋和平房区整治计划,分批分步骤组织实施。计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优先安排群众迫切需求、集中成片、公益用地上的D级危险房屋项目列入当年改造计划。

(三)分类整治。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危险房屋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城市规划、房屋结构、建造年代、使用功能、基础设施配套、经济价值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可采取集中安置、原址翻建、加固维修等方式分类整治。对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D级危险房屋片区,按照《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邯政字〔2017〕51号)实施统一拆迁改造,有针对性地实施整治。

1.集中安置方式。对D级危险房屋拆除后地块零星、较小、不易开发或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就近或异地集中安置;依据群众意愿也可实行货币安置;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危险房屋住户优先采取保障性住房安置;D级危险房屋较为集中或不适合独栋改造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具备成片开发改造条件,可按照《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2.原址翻建方式。对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具备翻建施工条件的D级危险房屋,可实施原址翻建。实施原址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属地政府对原建筑的现状进行实测,实测资料和翻建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完成翻建后,根据群众意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翻建资金依照房屋产权性质按相关政策执行。

3.加固维修。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拆除和翻建的D级危险房屋(如历史文物等),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后,由房屋所有权人采取加固修缮措施消除险情。属单位产权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属个人产权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属个人产权购买“房改房”的,由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灭失的,由原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五、任务分工

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建立绿色通道。尤其是D级危险房屋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整治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的认定工作;负责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危险房屋住户予以优先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危险房屋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确定整治范围,将D级危险房屋整治用地纳入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负责逐栋(排)确认危险房屋的规划用地性质,根据各区危险房屋整治方案出具意见。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D级危险房屋整治安置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新建安置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消防验收,以及城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的指导和落实等工作,新建住房采用装配式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落实奖补资金,会同市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区危险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研究制定危险房屋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已列入征收计划并下达征收决定的D级危险房屋,要优先进行整治;未下达征收决定的,要与危险房屋居民签定安置补偿协议,腾空停用危险房屋,具备条件的提前予以拆除;未列入征收计划的,要组织居民进行搬离腾空,居民搬离D级危险房屋期间自行过渡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其中,实施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可纳入后期房屋征收成本,实施原址翻建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可纳入翻建成本。负责筹集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负责对尚未整治的危险房屋建立常态化的巡查机制,落实专人进行巡查,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同时,根据D级危险房屋分类情况,做好与市相关部门的对接。

部分或已全部参与房改的危险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整治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无力整治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局长兼任。各区政府(管委会)为D级危险房屋整治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二)政策支持、统筹推进。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危险房屋整体拆除、异地安置和原址翻建项目纳入旧城改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予以减免。通过原址翻建和加固维修解危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相关费用。其中加固维修解危的可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强化督导、严肃追责。将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对未完成市下达危险房屋整治任务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组织开展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不力,造成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