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主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主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保障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与主城区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主城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办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依据及建设标准
第三条 配套教育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邯郸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17-2022)》执行,并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以及住宅区规划布局、住宅建筑面积等情况,统筹连片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合理确定配套教育设施的位置、类型、数量、轨制、占地面积及建筑规模等。
第四条 以户均3.2人测算,按照主城区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幼儿园4%、小学8%),对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进行规划设置。
第五条 住宅区住宅总户数达到2100户,应当规划1所3轨9班幼儿园;住宅总户数达到2800户,应当规划1所4轨12班幼儿园。
住宅区住宅总户数达到4200户,应当规划1所4轨24班小学。
第六条 幼儿园3轨9班占地面积不低于9亩,4轨12班不低于12亩;小学4轨24班占地面积不低于24亩。
第七条 幼儿园建筑面积3轨不低于3830平方米,4轨不低于4850平方米。
小学建筑面积4轨不低于8700平方米。
第八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三章 学校建设与移交
第九条 规划配套的小学、幼儿园由开发企业无偿代建,并与居住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开发企业代建的小学、幼儿园交付时要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完成教学用房、教学附属设施(操场、道路、大门、围墙、室外厕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污水排放等)建设。
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无偿将代建的小学、幼儿园的建筑和土地及相关手续移交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负责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置,加强教育设施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教育设施配建到位。对于规划教育设施,开发企业未按要求配建和移交的,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审查配套教育设施规划设计方案。依据规划条件将小学、幼儿园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暂时供给开发企业,划拨价款纳入出让地块的征收成本,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再参与容积率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出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移交的意见,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参加,未按规定代建、移交教育设施的,不得办理相应住宅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十五条 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开发企业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和图审单位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建设,监督教育设施的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当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同步配建相应的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做好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接收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住宅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配建、移交教育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人防、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可以根据部门职责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停止办理该企业后续及其他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二)停止发放住宅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三)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责令该企业住宅区项目停工,限期整改;(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或者未将教育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预留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同意他人改变教育设施及用地用途的;
(四)对于未按规定配建和移交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为其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施工、房屋预售、不动产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并组织开办公办小学、幼儿园的;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6月5日发布施行的《邯郸市主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邯政办字〔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