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该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后,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周珊)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