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310-3100115
通知公告
省住建厅《关于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333号)
时间:2021-08-23 08:55:23 点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1〕8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1﹞202号)安排,我厅组织开展了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中,重点核查了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承诺情况是否属实;二是企业目前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是否满足条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核查结果和核查资料。经各地初核,抽取的649个建筑施工企业中,存在承诺不实情形的243个(目前已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70个,仍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173个),承诺属实的291个(目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217个,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74个),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接受检查的90个,已注销25个。

  二、存在问题

  一是受检的534个企业中,243个(45.5%)在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伤保险缴纳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二是承诺属实的291个企业中,74个(25.4%)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能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工伤保险缴费人数不足或部分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

  三是90个企业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多次通知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接受检查。

  三、处理措施

  (一)承诺不实企业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等规定,对存在承诺不实情形且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承诺不实情形、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依次进行约谈,并将相关企业及其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承诺属实、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处理措施。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监督检查中不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限期60天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期自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暂扣时间超过120日后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未接受检查企业处理措施。对未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检查的企业,限期10个工作日内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受检查。逾期未接受检查且未说明原因的,我厅将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逐个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对检查不合格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复核,各类别复核结果分别于规定时限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我厅将依照有关规定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完成对相关企业的约谈工作,并加强对相关企业及其项目的监管,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初核合格的企业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

  联系电话:0311-8790502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1.存在承诺不实情形、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doc
2.存在承诺不实情形、且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doc
3.承诺属实、且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名单.doc
4.承诺属实、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doc
5.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接受检查企业名单.doc
6.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