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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8号)
时间:2021-08-11 10:04:40 点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办、行政审批局、银保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宣传网信局,冀中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本省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主体从业管理

  (一)规范登记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和转租住房累计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其中,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其经营范围中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屋租赁”,可不再变更。住房租赁企业在本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市、县,下同)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二)加强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开业报告。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或者已提交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对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的,实际经营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市场主体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

  (三)加强租赁信息发布动态监管。对外发布出租、转租、受托出租等住房租赁信息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价格、租金监管账户等内容。在一次交易期间内,同一主体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企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通过提供房源核验码、数据接口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对违规发布租赁信息的市场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删除相关信息,并及时查处。

  (四)落实网络信息平台责任。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不得允许未备案或未提交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验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对累计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自然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验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对同一房源信息进行合并展示,对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更新的信息及时撤销。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此进行核查。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相关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整改等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

  三、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五)优化完善平台使用功能。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及时优化升级,不断拓展功能,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提供安全、便捷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六)充分发挥平台管理作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数据接口,将其纳入平台管理。要推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和综合治理平台对接,共享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在交易服务、行业监管、市场监测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在线监测和监督作用。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其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对拒不纳入平台管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网签备案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四、落实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信息登记管理

  (七)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提倡和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使用《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共享,为承租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提供方便。对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或推送合同信息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加强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管理。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及其所有居住人信息。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五、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九)加强经营行为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租金水平的监测,逐步建立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信息发布制度,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对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顿,并及时通报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处置。

  (十)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唯一、专用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房租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

  (十一)加强租赁贷款业务管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金融机构要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放贷前应当深入做好调查,认真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确定融资额度。放贷时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放贷后应当强化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对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六、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

  (十二)加强租赁住房改造安全管理。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屋可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2021年底前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改造后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具备供水、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十三)加强租赁住房使用安全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注意事项。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使用安全负责,其应当或委托管理服务单位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七、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十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县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信用监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地要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净化市场环境。

  (十五)明确各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行业监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租赁房屋安全和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会同信用监管部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监管制度。

  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必要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网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十六)加强投诉处理和舆论引导。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和信息登记。要发挥住房租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做好正反典型宣传报道,发布风险提示,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1年7月9日